来源:山西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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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努力营造审批***少、流程***优、体制***顺、机制***活、效率******、服务******的“六***”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证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民营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有赖于完善的法治体系的构建。公证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保障和实现市场主体合法权利、预防和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目前,我省公证服务民营企业方面还存在涉企业务领域有待拓宽、服务方式有待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从业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服务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宽领域、全时空、******率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公证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各市要主动与当地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工商联及各类企业家协会、商会联动开展工作,合力搭建公证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平台,引导公证机构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公证服务需求调研,有的放矢;围绕助推民营企业发展、防范企业运营风险,积极开展公证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体检,培育企业运用公证法律手段开展维权的意识。
(二)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地公证机构要聚焦助推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积极介入并为民营企业起草、修订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职工大会等,提供包括法律咨询、适法性审查、现场监督等形式的公证服务,确保民营企业依规则行事,******率运转,有成效治理。
(三)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开展产权保护。各地公证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开展投融资、购置与处分资产、转让(质押、代持)股权、权利申报登记等事项提供公证服务,不断延伸拓展涉及产权保护服务领域;同时应遵循并坚持******保护原则,既要服务民营企业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服务民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四)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各地公证机构要助推民营企业依托创新创造提升核心竞争力深入开展工作,主动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科研经费等提供服务;要积极丰富和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在涉及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云技术等科学手段,确保公证服务与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无缝对接。
(五)协助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市要组织公证机构主动与银监部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机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部门、机构开展工作协调,为民营企业寻求融资牵线搭桥。要积极宣传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为民营企业办理授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事项提供公证服务,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要积极开展抵押登记等公证事务,拓宽企业融资途径。
(六)积极服务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各公证机构要认真探究并总结归纳民营企业在合同管理、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股权激励、股权继承、兼并重组、人身损害、劳动用工、产权保护、重大资产处分等领域发生风险的原因,针对性地为企业运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公证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化解法律风险。
(七)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各市、各公证机构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服务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深化能源资源和国际产能合作、进行跨境贸易、投资引资合作提供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为我省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 夯基固本。
(八)开展减证便企服务。严格执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同级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逐步实现公证事项由线下向线上转移,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限,积极为民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开展延伸服务和延时服务,******限度方便民营企业办理公证。
(九)适当降低涉及民营企业公证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147号),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申办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融资类公证事项,可以酌情减收公证费或采取分期缴纳、延后缴纳等方式,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三、加强公证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机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配套实施方案,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人才培养。各市要加大对涉企公证服务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涉企公证业务培训,注重相关理论研究和业务研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组建服务民营企业团队,鼓励公证业务骨干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努力打造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三)注重总结推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发掘公证行业拓展涉企公证服务领域、创新涉企服务方式、提升涉企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通过传统媒体及各种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