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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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银行以外,公证处也是个“存钱”的好地方

添加时间:2019-07-13 点击量:3257

来源: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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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公证处有没有资金监管方面的业务?”某天上午,一位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打去了一通咨询电话。


据这名律师介绍,他的当事人王老太正照料着一个两岁的外孙女小佳妮,小佳妮的母亲方女士刚刚过世,她的父亲因为一些法定原因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且没有能力抚养她。而王老太也年事已高,仅凭自己的退休工资根本无力负担小佳妮今后生活、教育所需的大笔费用。


所幸的是,方女士生前就职的公司及员工考虑到了方女士家庭的困难,自发募集了一笔捐款。公司负责人觉得捐款金额巨大,无力自行监管,又不放心将这几十万的捐款一次性交给王老太,所以他们希望委托律所来监管这笔资金。


律所考虑到他们的单位性质,同样无法保证律所在未来十几年时间里能一直以现在的组织架构存续,所以便来咨询公证处是否有类似资金监管的业务。


当时,捐款公司提出的方案是:每月向王老太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抚养外孙女,直到该笔捐款给付完毕。经过公证处与律师、公司代表的数次商议,***终决定用组合方案来办理这个案件:


******,考虑到外孙女为未成年人,因此决定由外婆作为该笔捐款的受赠人,捐款公司与受赠人签署一份《捐赠协议》,该协议由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


第二,公证处与捐款公司签署一份《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该协议由捐款公司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上述《捐赠协议》的公证案卷内存档一份。


第三,考虑到王老太年事已高,经沟通,她在我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如自己去世,则该笔捐款,全部遗留给自己的外孙女。


上述工作完成后,******期款项顺利发放,自此这项资金监管及发放工作将持续七、八年。


当然,现实生活中像小佳妮这样不幸的孩子毕竟只是少数,但这并不代表“资金监管公证”无用武之地。由这个案例,可以探索的是离婚父母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本就有“提存”和“财产保管”业务。


当然,“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只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的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的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其实是将传统的财产保管业务和提存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形式。


另外,当出现父母双亡,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时,在父母的遗产转化为他们的抚养费之后,这笔资金更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加以监管,此时作为司法证明机构的公证,无疑能够担起监管资金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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