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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彩礼,谁做主?谈谈婚约彩礼的法律问题”|【身边的公证故事——婚姻篇】第二期
添加时间:2019-07-20 点击量:3565
>>>小刁随笔<<<
说到婚姻,不得不提一下“婚”字的来历。《礼记;昏义》中的“昏”原文是“昬”,意思是先民的亲迎礼于黄昏时进行,讲究“天人合一”的华夏先民认为黄昏是日月渐替之时,“阳往阴来”,而男为阳女为阴,所以“婚礼”大概就是在“昏时迎接女孩,行礼”的意思,我想在这个时候迎亲大概是古人对这个仪式神圣情愫的体现吧。
中国古代婚礼自后齐以来,大致把婚礼分为六个阶段,俗称“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纳采”是备礼求婚、“纳征”好比过大礼订婚,这些大都指男方为女方家送彩礼的意思。几千年传统婚嫁风俗影响下,至今在中国的不少地区还是存在着“彩礼”的风俗,但是如果未能缔结婚姻,随之而来的彩礼返还等问题带给男女双方家庭很多纠纷和麻烦。
“婚前彩礼”在我看来只是一个特殊的赠与问题,婚前的其他赠与和彩礼问题并不相同,所以婚前理智的人们可以来一个书面约定,用法律手段预防未来纠纷,让“不愿意发生的分手”来的更加平静。
>>>导语<<<
小米和女朋友张某分手,他家支付的彩礼20万元以及他给张某买的东西能不能要求返还?张某家流露出不承认收到20万彩礼的意思,小米该怎么办?
>>>律政声音<<<
点击下方收听
公证员解答:
1、 小米父亲给与张某及其家人的20万元应当属于彩礼,彩礼是以当地习俗约定结婚的聘礼。彩礼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2、 小米在筹备婚礼中给张某购买的物品,属于赠与的其他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张某可以不返还。
3、 针对小米和张某家关于彩礼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支付彩礼的辅佐证据。
小 贴 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注:讲述内容中的姓名均为化名,故事为多个真实案例加工变形而来,非案例原型。
作者:刁姝
来源:律政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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