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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 “***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1-25 点击量:2110

晋司办〔2018〕 号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
“***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效”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公证“***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从2018年9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开展“***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凡是本机构业务范围内且属于“***多跑一次”事项的公证项目,要做到让当事人***多跑一次。
  二、主要内容
  公证“***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是当事人事前通过电话或网络咨询,按照公证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后,当事人***多跑一次就能完成公证事项。
  (一)畅通咨询受理渠道,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公证机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咨询电话,做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可实现网上咨询的,做到网上咨询即时答复。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在办证前与公证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并且做到一次性告知清楚。******接待当事人公证申请或咨询的公证人员,应主动告知自己的姓名及职务,全权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或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或转交他人办理。
  (二)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公证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着力打造良好的窗口形象。对于具备受理条件的一律即时受理;具备出证条件的,快速签发快速出证,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公证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办证流程文字说明或流程图,对办证各环节进行详细说明和后续环节提示;要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积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优化办证流程。逐步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在不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公证事项中,逐步推行公证当事人承诺制,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责任后果,******限度减轻群众提供证明材料负担;拓宽办证缴费渠道,鼓励公证机构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平台,实现办证费用快捷支付;改进文书送达方式,根据当事人需要积极提供邮寄等方式送达公证书,公证机构可在询问笔录中载明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并将寄送信息留卷备查,保障“***多跑一次”落实到位。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法院、工商、民政、教育、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同级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有效的信息核实手段,缩短办证周期。要尽快推动办证软件在公证机构的全覆盖,确保每个公证机构都使用标准、规范的软件办理业务。以“12348山西法网”平台建设为依托,逐步推动公证事项由线下向线上转移,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等在线公证流程,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事项范围
  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要实现让当事人“***多跑一次”。目前列入《山西省司法厅公证“***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批)》(见附件)公证事项共有48项,各公证机构在办理这些公证事项时要切实做到流程更优、监管更严、服务更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证“***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工作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公证“***多跑一次”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谋划,强化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减证便民改革与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统筹安排、一体谋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同督查、同落实。要建立督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广泛宣传,及时总结。各市要积极利用报刊、网站及各类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公证“***多跑一次”便民利民措施。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典型引领,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山西省司法厅公证“***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批)

附件:48项证明材料清单定稿点击下载


                                                                   山西省司法厅
                                                                 2018年8月28日

附件
山西省司法厅公证
“***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批)

1.出生公证
2.无犯罪记录公证
3.亲属关系公证(注:非继承类) 
4.曾用名公证
5.生存公证
6.死亡公证
7.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8.未婚公证(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   
9.已婚公证
10.国籍公证
11.监护公证(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12.户籍注销公证
13.国内学历、学位公证
14.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15.居民身份证公证
16.居民户口簿公证
17.护照公证
18.常住人口登记卡公证
19.户籍注销证明公证(注:非因死亡注销户籍)
20.结婚证公证
21.离婚证公证
22.驾驶证公证
23.毕业证、学位证公证
24.成绩单公证
25.在读证明公证
26.会考证公证
27.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28.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公证
29.实习证明公证
30.资格、等级证书公证
31.派遣函公证
32.在职证明公证
33.经历(简历)证明公证
34.退休证公证
35.收入证明公证
36.存款证明(存折、存单)公证
37.银行账户对账单公证
38.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39.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公证
40.体检表(体检报告)公证
41.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公证
42.营业执照正(副)本公证
43.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44.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45.文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46.未婚(未再婚)声明公证
47.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公证
48.未成年人出国委托监护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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