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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公证案例 | 意定监护公证为九旬老人养老吃了定心丸

添加时间:2019-09-21 点击量:2071

来源:山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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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公证

案情概况

      无儿无女的年迈老人,担心自己一旦昏迷或是因其他情况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人解决后顾之忧,能指定他人来做自己的监护人吗?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为一名90多岁的老人办理了我省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2017年11月2日,城南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姓贺的大姐。经公证员询问,贺大姐称其受邻居张爷爷委托前来咨询公证事宜。张爷爷和老伴一生没有子女,且侄子、外甥等都远在南方,这些年贺大姐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而且前些年她自己的孩子小时,因为贺大姐工作忙,老人也帮着看孩子。多年来,两家亲如一家。前阵子张爷爷的老伴不幸去世,张爷爷在老伴走后精神很受打击,再加上毕竟已九十一岁高龄,很担心自己一旦因病或其他情况导致丧失行为能力,想由贺大姐全权代理他的事情,但因为双方没有亲属关系,事到临头肯定会有好多障碍。因此,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望着贺大姐期盼的目光,想到张大爷孤独的晚年生活,公证员不禁感到责任重大。“人民幸福,公证不能缺位”。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公证员将基本情况向处领导进行汇报,陈秀峰主任敏锐地意识到这完全符合2017年10月1日起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经讨论后认为该公证事项可以受理,但毕竟是本处首例(后来得知也是我省首例),同时也关系着张爷爷的切身利益,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如何办理却是一个问题:因意定监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和《老年******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公证员决定让贺大姐先回去,第二天给她答复。

      上述公证事项如何办理,公证员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对意定监护及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相关规定、法律依据、设立该项制度的意义进行研究和运用。

      在认真学习、研究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后,承办公证员首先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接着处里又组织业务委员会与承办公证员反复进行讨论,对意定监护的条款仔细推敲,事先与张爷爷充分进行沟通,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增加了特别约定,***后确定了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因张爷爷年事已高,公证员决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张爷爷虽然已到耄耋之年但仍然经常看新闻读报纸,思维十分清晰。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张爷爷确定贺大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对后续的养老问题也终于放心了。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现将办理该项业务中需要审查的事项简述如下:

1.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因张爷爷已九十一周岁高龄,公证员提供了上门服务。公证员使用手机上事先下载安装的公证IDC核实系统,通过信息比对、现场拍照、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了身份验证。

2.审查双方的意思表示公证员着重审查双方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是否出于其本人自愿,签订协议是否基于平等协商的基础,是否存在欺诈等情形?委托人选择特定的人(即意定监护受托人)的原因,双方是否已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是否就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

3分别就关键内容进行详尽告知

(1)针对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公证员着重询问和告知:是否自愿委托意定监护受托人并放心在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一)照顾生活起居;(二)管理财产;(三)安排医疗;(四)维护权益。 并且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变更、撤销、解除也进行了******告知:意定监护委托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意定监护,无需任何理由;担任监护人的条件生效之前,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协议;担任监护人的条件生效之后,意定监护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2)对于意定监护受托人,着重告知:是否自愿接受意定监护委托,并在意定监护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能否按照意定监护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序良俗原则下履行当事人的监护职责,维护意定监护委托人的利益?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4.意定监护的起始、判定及特别约定

      对于意定监护的起始,协议中第二条明确:当被监护人出现以下情形时,意定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1.丧失交流能力、无法正确表达;2.精神障碍;3.患痴呆等认知障碍;4.其他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如需确定甲方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可由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予以佐证:1.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作出诊断确诊;2.经本市医疗机构精神卫生科或老年科副主任级及以上职称医生诊断确诊;3.经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能力评定;4.经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对出现紧急情况做了特别约定(第五条 特别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出现昏迷、身体障碍、神志不清、无法表达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致于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如不立即送医院******,会危及生命******时,乙方有权决定和选择救治的医院,决定******方案、决定******使用的类型、决定医治费用支出、签署医治风险告知书等;如已入院******,则乙方有权决定******方案、决定******使用的类型、决定医治费用支出、签署医治风险告知书等。危急情况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5.公证词的表述

      对于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按照司法部合同协议类公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在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反复进行确认、双方对条款理解一致的基础上,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双方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签订手续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意定监护协议》上甲方“张三”的签名及指印、乙方“李四”的签名及指印均属实。

二、案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凸显,孤寡独居老人日益增多,如何保障这部分老年人因疾病(如重度老年痴呆)或意外事故,丧失语言表达能力和肢体活动能力后,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并决定体面的******方式,或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等权益、办理相关事务,需要法律的关怀。对于成年人的监护,特别是如何保障成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监护人,在《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前,我国的法律鲜见规定。意定监护公证从形式上实现并保障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还为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提供了法律服务支持,为老年人自主养老提供了新的实践,有助于预防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

四、专有名词解释

       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意定监护:在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也称委托监护。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解决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问题。它的核心内涵是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意定监护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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